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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民申5696号

更新时间:2026-02-02   浏览次数:6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2)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将来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故当事人对于二审判决就“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原告为杨某成,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杨某成的诉讼请求,杨某成不服该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一、二审的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对于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的裁判理由有异议,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第一,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但本案中,二审判决驳回杨某成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其证据不足,并非因杨某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将来可能会影响到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权利,故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于二审判决就“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情形下,开封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杨某成无法确切掌握应收款到账时间,诉讼时效应从杨某成知道应收款已到账时计算,故原审认定杨某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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