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部分供货的违约方能否以合同僵局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收回货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备注】(1)守约方长期怠于向违约方主张履行的行为已构成“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的除外情形;(2)合同僵局情形会造违约方因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而无法获得已履行部分的相应对价,继而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故违约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解读: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守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同时又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合同僵局情形会造成违约方因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而无法获得已履行部分的相应对价,继而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故违约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已履行交货部分货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经典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8-2-084-006】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0613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2日);二审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526号(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