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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价格过低是否属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更新时间:2026-02-16   浏览次数:631 次 标签: D580【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

解读: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履行不能之情形,价格过低属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文章摘要2:

【注解】(1)价格标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2)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履行不能。——参考案例:(2022)京0491民初24761号

解读: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履行不能之情形,价格过低属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经典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24761号

【裁判摘要】(1)被告在与原告沟通中告知商品价格设置错误,属于对合同主要条款的错误认识,但被告并未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合同并未因重大误解撤销。(2)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的价格系因价格设置错误造成,合同价格与日常销售价格差距巨大,远低于商品的成本价,被告也在第一时间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如果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将给被告造成过高的履行费用,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此,对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涉案店铺下单成功并支付对价,原告与被告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原告下单成功后,询问被告,被告及时告知了原告订单金额为系统Bug,并刷新对订单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当庭勘验,原告主张的型号的商品售价约为10000元,而涉案订单的价格为2960元与正常售卖价格相差较大,按照生活经验法则,即便有优惠活动,该价格也仍常超过了商家的正常让利范围。因此本院认为,涉案商品确系存在标价错误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修改订单构成欺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告在与原告沟通中告知商品价格设置错误,属于对合同主要条款的错误认识,但被告并未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因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因重大误解撤销。但关于涉案订单是否应当由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上所述,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的价格系因价格设置错误造成,合同价格与日常销售价格差距巨大,远低于商品的成本价,被告也在第一时间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如果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将给被告造成过高的履行费用,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如被告愿意主动履行,本院亦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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