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认定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文章摘要:
【注释】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以前诉判决产生积极既判力为前提——(1)前诉判决主文的生效内容若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效力,如只是驳回原告的给付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等,则对后诉不产生积极既判力,即不存在“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规范要件的适用余地;(2)此时,应进一步审查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以确定前诉判决是否具有消极既判力,进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注解1】(1)在前诉判决中诉讼请求的核心是遗产房屋灭失系三人行为所致,故应按照房屋市值赔偿其损失,该次诉讼案由为财产侵权纠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本次诉讼中诉讼请求的核心是分割遗产,按照遗产继承份额赔偿其损失,案由已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3)本案前后两诉当事人相同、基础事实相同,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后诉系通过变更请求权基础以期望实现前诉未竟目的,而且前诉请求为侵权赔偿,后诉请求为遗产分割,故本案前后两诉并不构成重复诉讼。——参考案例:(2017)黔03民终3888号
【注解2】当事人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构成重复起诉|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且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的,构成重复诉讼。——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注解3】诉讼请求在前案中未经实质性处理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判决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参考案例:(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13号;(2017)渝民申25号
【注解4】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指导案例167号
文章摘要2:
→【备注】前诉调解结案仍然属于“前诉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
→【备注1】(1)前诉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笔汇款为原告替案外人某公司偿还某某旅游公司的款项,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本案中原告主张某某旅游公司占有该笔汇款没有合法依据,请求返还该笔汇款,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构成重复起诉。
→【备注2】原告向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提起的企业借贷之诉均是同一个事实,属于重复起诉。
解读:(1)前后诉请基于同一事实,后诉请求旨在推翻前诉生效判决的,构成重复诉讼;(2)后诉变更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于继续寻求实现前诉未竟目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2017)黔0321民初673号;(2017)黔03民终3888号
——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前后诉请基于同一事实,后诉请求旨在推翻前诉生效判决的,构成重复诉讼;后诉变更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于继续寻求实现前诉未竟目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案号】(2017)黔0321民初673号;(2017)黔03民终3888号
【摘要】因前诉未作出肯定性判决,故后诉并不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而是通过变更请求权基础以期望实现前诉未竟目的,而且,两案诉讼请求亦有所差别,一为侵权赔偿,一为遗产分割。因此,两案诉讼主体相同,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注释】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以前诉判决产生积极既判力为前提——(1)积极既判力要发生作用,要以前诉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具有积极的法律效力为前提,即前诉判决的主文原则上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上包括权利有无的确认、是否变更法律关系的判断,以及是否支持特定的给付请求等。(2)前诉判决遮断后诉的消极既判力则不仅要求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要具有实质同一性,而且要求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作为审理对象也要具有同一性,也就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要相同。
【注解2】在对“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情形进行判断时,应以前诉判决有无积极既判力为审查要点。前诉判决主文的生效内容若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效力,如只是驳回原告的给付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等,则对后诉不产生积极既判力,即不存在“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规范要件的适用余地,此时,应进一步审查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以确定前诉判决是否具有消极既判力,进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注解3】(1)在前诉判决中,王××对王××1、王××2、王××3父子三人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的核心是遗产房屋灭失系三人行为所致,故应按照房屋市值赔偿其损失,该次诉讼案由为财产侵权纠纷。(2)本次诉讼中,王××依然针对王××1父子三人兴讼,其诉讼请求的核心是分割遗产,由王××1等按照遗产继承份额赔偿其损失,案由已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3)因此,本案前后两诉当事人相同、基础事实相同,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后诉系通过变更请求权基础以期望实现前诉未竟目的,而且,前诉请求为侵权赔偿,后诉请求为遗产分割,故本案前后两诉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且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的,构成重复诉讼
——当事人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观点】禁止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该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该案进一步明确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本案原告在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该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进行了较好诠释,对重复起诉的要件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有利于统一实务标准。
【摘要】在前诉的汽配城公司起诉磬天公司违约的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对各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进行了审查判断,在判决说理部分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通过各自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即从由磬天公司零星销售涉案房屋以回笼资金变更为整体处置涉案房屋以解决资金困境,故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对应已付购房款价值的房屋并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磬天公司向汽配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磬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查认定“汽配城公司未交付已付购房款对应价值的房屋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了磬天公司的上诉。可见,磬天公司虽未在无锡中院18号案件中明确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反诉主张,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程序以及后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汽配城公司是否违约均进行了实质审查,且已明确认定汽配城公司不构成违约。磬天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在本案提出汽配城公司违约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无锡中院18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磬天公司在本案的起诉应认定为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磬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13号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民申25号
【解读】原审判决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摘要】诉讼请求在前案中未经实质性处理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好百年公司的起诉是否系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即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再享有诉权,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该原则既是为了保证既判力的稳定,也是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对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好百年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前述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好百年公司的起诉并非重复诉讼,理由如下:第一,……应认定南岸区法院在(2011)南法民初字第04302号民事判决中,对好百年公司主张的王×应向好百年公司支付的房屋占用费并未作实质性处理。第二,......虽然该判决书第八判项载明驳回了好百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应据此认定该判决书已经对前述协议解除后王×应支付好百年公司的场地占用费进行了实体处理,否则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好百年公司亦有失公允。第三,......综上,可以认定,王×对应当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本身不持异议,只是对支付标准、支付金额等持有异议。王×在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后及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本案所涉争议已经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50号案中进行了实体处理,本案好百年公司的起诉系重复起诉的主张,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解】对于同一债务已有代位权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是否有权另案诉讼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同一债务已有代位权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有权另案诉讼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告提起后诉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的,亦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
【关联索引】一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5 民初39 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3日);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187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18日);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申4478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17日)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被法院受理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次起诉;对当事人再次提起的诉讼,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应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后诉诉求是否系前诉已经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后诉诉求是否为实质性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等综合进行判断。(2012)双民商初字第19号案件与本案纠纷,当事人均依据同一合同,即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而提起诉讼。两案当事人相同,均为刘××、付××与宋××。关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2012)双民商初字第19号案件中付××的诉讼请求为依据案涉合同要求宋××、刘××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其虽属于给付之诉,但隐含着认可并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对方基于有效的合同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刘××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同时返还已经按照合同义务转让给付××的1200万债权及已付合同价款300万元,该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之诉,亦包括给付之诉,且该诉讼请求实质系意图否定、推翻前诉,即(2012)双民商初字第19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性质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理”情形。二审裁定据此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案例库】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关联索引】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初56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年8月22日);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523号民事裁定(2019年9月23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4日)
【注解】原告向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提起的企业借贷之诉均是同一个事实,属于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