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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更新时间:2026-08-02   浏览次数:6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非要求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完全相同,前诉当事人包括后诉当事人也构成“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注解1】(1)前诉当事人:王××、玉村村委会、保合房地产公司。(2)后诉当事人:王××、保合房地产公司。(3)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首先,本案当事人是王××与保合房地产公司,前诉当事人也包括王××与保合房地产公司,构成“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情形;”——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700号
【注解2】(1)前诉当事人:周××、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委员会以及乡人民政府。(2)后诉当事人:周××、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3)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但两案的当事人(即被告)并不相同,(2017)晋06行初60号案的被告除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外,还包括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及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人民政府。在此情况下,本案诉讼虽非典型的重复起诉,但是,由于前诉,即(2017)晋06行初60号案的当事人包含了本案的当事人,故本案争议内容已经系属于前案,再审申请人就此再次提起诉讼已经丧失诉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10259号
★【注解3】前诉的被告之一某电子公司和后诉的被告某电子公司相同,因此前后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参考案例:(2016)粤民终1036号
★【注解4】两案原告系同一人,均为某假日公司;被告中均有某计算机公司,虽然本案中被告还有另外三个公司,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仅针对某计算机公司和某商务公司,而本案中有关宣传的直接行为人系某计算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某计算机公司。构成重复起诉之当事人相同。——参考案例:(2007)民三终字第2号
【注解5】当事人地位互换仍然构成重复起诉之当事人相同|前案与本案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以各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即使前案与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互为原、被告,但只要纠纷发生在相同的诉讼主体之间,即可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民申1652号

解读:“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非要求后诉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完全相同,前诉当事人包括后诉当事人也构成“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1652号

【裁判摘要】(1)当事人地位互换仍然构成重复起诉之当事人相同|前案与本案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以各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即使前案与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互为原、被告,但只要纠纷发生在相同的诉讼主体之间,即可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2)在前案判决已经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后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显然意在否定前案诉讼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案系于某诉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某在前案中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书的效力进行了审理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判。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于某、某建设公司,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一、关于本案与前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前案与本案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以各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即使前案与本案当事人诉讼地位互为原、被告,但只要纠纷发生在相同的诉讼主体之间,即可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本案与前案的当事人均为某房地产公司、于某及某建设公司三方主体,故两案当事人相同。二、关于本案与前案诉讼标的是否相同的问题。本案与前案的诉讼标的均为三方当事人就《债权转让协议书》效力及相应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的争议,故两案诉讼标的相同。三、关于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问题。虽然于某在前案中并未明确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但其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当然系以《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为前提。在于某所提前案给付之诉中,事实上也包含了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争议内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就前案作出的(2024)津0116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前案判决)中载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在该协议已通知到被告的情形下,对于协议中债权转让部分对被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据此向被告主张相应的工程款项”。可见,前案判决已对《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在前案判决已经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其诉讼请求显然意在否定前案诉讼的裁判结果。某房地产公司所提起的本案诉讼,同时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项条件,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复侵权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重复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二是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关联索引】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15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2016年11月3日)

【注解1】前诉的被告之一某电子公司和后诉的被告某电子公司相同,因此前后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

【注解2】前诉、后诉的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侵权行为时段不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也不会从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非法经营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并非所有的非法经营行为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构成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3.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行为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

【关联索引】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2007年1月5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2009年10月22日)

【注解】两案原告系同一人,均为某假日公司;被告中均有某计算机公司,虽然本案中被告还有另外三个公司,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仅针对某计算机公司和某商务公司,而本案中有关宣传的直接行为人系某计算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某计算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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