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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7民初390号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2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梁某云作为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该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被告梁某云的同住人员梁某炜于火灾发生时正在现场,消防救援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电气线路火灾等客观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现被告梁某云未举证证明自己已对租赁物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对火灾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故原告诉请该被告赔偿损失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2】租赁物因发生火灾尚处于封控状态,出租人作为无过错的出租方亦无法进入房屋,由此产生的租金等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同时,被告梁某云在火灾发生之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原因是该被告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原告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该被告按约全额付款具有合理依据。据此,原告诉请自2021年7月起至解除合同之日即2023年3月28日止的租金和物业费合计61480元(2900元/月÷30天/月×636天),该主张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805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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