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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30号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1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合同无效时全额返还转让费——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已被另案生效的(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141号判决认定为无效,周××亦已根据该生效判决向陈××1、陈××2支付了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陈××1、陈××2向周××收取转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要求陈××1、陈××2返还转让费3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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