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4民终5号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1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双方未就房屋及后院的改善及增设进行书面约定,对于是否达成口头约定双方陈述不一,亦均未举证,故本院认定就此问题双方未进行约定。(2)对于房屋的改善和增设,并不属于必须进行改善或增设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故在出租人没有以明示方式同意出租人改善、增设的前提下,出租人自行改善、增设不能推定已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应否拆除涉案房屋及后院的装饰装修物,应否支付张××经济损失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张××作为出租人,王××作为承租人,双方未就涉案房屋及后院的改善及增设进行书面约定,对于是否达成口头约定双方陈述不一,亦均未举证,故本院认定就此问题双方未进行约定。对于房屋的改善和增设,通过审查本案证据,本院认定王××在房屋内粘贴了竹片作为装饰,在院落中因增设房屋铺设了地板砖。竹片装饰及后院的地板砖,根据涉案租赁物的性质,并不属于必须进行改善或增设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故在张××没有以明示方式同意王××改善、增设的前提下,王××自行改善、增设不能推定已经张××同意,张××有权要求王××予以拆除。根据一审中张××明确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王××拆除室内的竹片和后院的地板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主张的除招牌及前述两项以外的需要拆除的改善或增设部分,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认定。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