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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租赁合同解除能否判决承租人恢复原状拆除租赁物上建筑物?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3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715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判决承租人恢复原状拆除租赁物上建筑物。——参考案例:(2023)鲁14民终5号;(2018)闽72民初613号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第715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判决承租人恢复原状拆除租赁物上建筑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11【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处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4民终5号

【裁判摘要】(1)双方未就房屋及后院的改善及增设进行书面约定,对于是否达成口头约定双方陈述不一,亦均未举证,故本院认定就此问题双方未进行约定。(2)对于房屋的改善和增设,并不属于必须进行改善或增设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故在出租人没有以明示方式同意出租人改善、增设的前提下,出租人自行改善、增设不能推定已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应否拆除涉案房屋及后院的装饰装修物,应否支付张××经济损失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张××作为出租人,王××作为承租人,双方未就涉案房屋及后院的改善及增设进行书面约定,对于是否达成口头约定双方陈述不一,亦均未举证,故本院认定就此问题双方未进行约定。对于房屋的改善和增设,通过审查本案证据,本院认定王××在房屋内粘贴了竹片作为装饰,在院落中因增设房屋铺设了地板砖。竹片装饰及后院的地板砖,根据涉案租赁物的性质,并不属于必须进行改善或增设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故在张××没有以明示方式同意王××改善、增设的前提下,王××自行改善、增设不能推定已经张××同意,张××有权要求王××予以拆除。根据一审中张××明确的诉讼请求,其要求王××拆除室内的竹片和后院的地板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主张的除招牌及前述两项以外的需要拆除的改善或增设部分,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认定。

解读起诉请求:1.判令王××拆除其在张××出租楼房及院落内的装修装饰物,并将出租房屋恢复原状;......庭审中,张**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拆除部分为:1.一楼门头牌子“烧烤时代”;2.室内一个大开间四面墙面上装订的约1米高的竹片;3.石膏板隔断墙2个;4.整个房间的吊顶;5.王彦荣在后院搭建的小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及铺设的8米某11米面积的地板砖;6.室内墙上竹片上至屋顶部分的花布;7.后院东墙王彦荣砌的12厘米高,10米长的砖。恢复原状部分:1.室内南面墙体上的大的窟窿2个、小的4个窟窿填平,恢复到水泥砂浆抹平,补上墙漆;2.后院东墙贴的5米宽,2.5米高的纸需要清理并恢复到没有污染的水泥墙面;3.室内北墙的两个窗户里外窗台恢复至水泥抹平的状态;4.室内南门玻璃损坏没有了,要求更换新的玻璃;5.室内东墙砖围子损坏3块,要求更换成与原来墙砖一致的;6.室内北门卷帘门损坏,提不上去,并且没有锁了,要求将卷帘门修复至能正常开关,并换上锁;7.室内地砖80某80的损坏3块,要求更换至和原地砖相同的。

解读1一审判决:一、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位于××镇××社区××楼××层××楼“烧烤时代”的牌子;二、驳回张为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2二审判决:一、维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小张牌社区门市楼一层房屋墙面的竹片及后院铺设的地板砖;......

·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72民初613号

【裁判摘要1】承租人未按照租赁物渔港码头的性质使用系案涉码头垮塌,出租人以对方违规超负荷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也未能就租赁物的使用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因此,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本案租赁物为海安渔港码头,据渔港码头工程的海域使用权记载,该用海类型包括一级类渔业用海和二级类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第5条规定,渔业用海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渔业基础设施用海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包括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等的海域,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渔业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渔港港池、开敞式渔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等。案涉码头虽未取得渔港经营许可,但从海域使用权证所载的用海类型及名称来看,其性质为渔业码头,系为渔业生产服务,应用于渔业用途,但被告却将其用于经营砂场,属于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能够证明案涉码头存在垮塌的情况,被告表示该照片只能证明现场的状况,无法证明历史原状和是谁造成的损坏,因此,本院对案涉码头在租赁期间存在垮塌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系码头建成后首次投入使用,及证人吕某关于“2013年其与村委会签订码头承包(租赁)合同时,码头完好,没有垮塌现象"“发生垮塌时其曾到现场察看"等陈述,鉴于该垮塌发生于被告经营使用过程中,从生活常理推断,码头在用作经营砂场时,船舶停靠、装卸作业、陆域堆场、货物的负荷情况明显超出一般渔业码头的设计使用范围,因此,本院推定被告未按照租赁物渔港码头的性质使用系案涉码头垮塌的原因。原告以对方违规超负荷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2】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腾出码头,搬离案涉渔港内的机器设备及物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渔港上面搭盖临时建筑经原告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设施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1】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渔港码头并恢复原状;......明确第2项诉求为:判令被告搬离案涉渔港内的机器设备及物品,拆除在案涉渔港上面搭盖的违章建筑,修复渔港码头的堤坝,疏通航道。

【解读2】判决:.....二、被告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放置在海安三级渔港码头的机器设备及物品,拆除租赁期间在海安三级渔港码头上搭盖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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