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辖终22号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2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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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被上诉人系基于案涉《海安渔港码头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9项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和案涉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仙游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