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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民终94号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1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租赁房屋尚未竣工验收能否作为免除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事由?|租赁房屋虽然尚未竣工验收但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房屋使用目的的实现,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免除自身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认为:至于平凉产投集团提出的永泰红木公司厂房未完成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工作,未满足合同约定的租赁费起算条件以及平凉产投集团已经预支租赁费,再次支付诉请租赁费将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辩称意见,平凉产投集团庭审陈述租赁物虽没有达到验收标准,但是已经交付使用,而且在本案诉讼时仍在使用。平凉产投集团在本院裁定受理永泰红木公司破产清算后,已经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其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平凉产投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案涉租赁厂房属于未完工程,且合同签订后与案外第三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将该事由作为免除平凉产投公司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事由,故平凉产投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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