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盐民终字第1409号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2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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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无权转租的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出租人,次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蒋××是否具有转租协议的解除权。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文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系出租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万豪宾馆与被上诉人袁××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若承租人擅自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条款对万豪宾馆与袁××具有约束力,万豪宾馆对该合同具有解除权。2、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袁××在达成转租合意后签订了转租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原审第三人万豪宾馆在收到征询函后亦未明确表示要求解除案涉转租协议,故上诉人要求解除转租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由于上诉人要求解除案涉转租协议无依据,且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故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转让费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和可期待利益损失8万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