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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出租人同意某次转租意思表示能否认定为概括同意转租?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188 次 标签: 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文章摘要:

解读:出租人同意某一次转租行为的意思表示如未明确系对承租人在合同期间内所有转租行为的同意,不能认定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概括同意。

文章摘要2:

【注解】出租人同意中出租人将房产转租给三家公司的行为效力只限于该次转租行为,效力不能及于整个《租赁合同》的履行,在三家公司的转租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若将房产再行转租应重新获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将构成违约。——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18号

解读:出租人同意某一次转租行为的意思表示如未明确系对承租人在合同期间内所有转租行为的同意,不能认定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概括同意。


解析:

(1)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转租租赁物——应视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概括同意(承租人转租行为无须另行签订出租人同意);

(2)合同中仅约定承租人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据此认定出租人对转租行为作出概括同意的意思表示,出租人以出租人对某次转租行为同意为由主张其嗣后转租无须取得出租人同意不予支持;

(3)合同中未就转租事项进行约定,承租人在某次转租前取得出租人同意或出租人在转租后追认——在出租人未明示承租人此后有权转租的情况下仅视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该次转租行为的同意;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在合同期间内所有转租行为概括同意。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18号

【裁判摘要】出租人同意中出租人将房产转租给三家公司的行为效力只限于该次转租行为,效力不能及于整个《租赁合同》的履行,在三家公司的转租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若将房产再行转租应重新获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将构成违约——关于涉案房产原产权人中建实业公司同意中建物业公司转租的效力能否及于新产权人鼎丰泰公司的问题。涉案《租赁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中建物业公司承租涉案房产只能作为本单位相关内部企业使用,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即合同已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只限于中建物业公司自用,在此情形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建物业公司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方能突破合同限制性约定而不构成违约。涉案房产原产权人中建实业公司只在(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10号案中认可中建物业公司将涉案房产转租给深圳市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行为,并未明确认可中建物业公司可将涉案房产转租给任何不确定的第三方解除对中建物业公司不得转租的限制。中建实业公司同意转租给深圳市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行为不足以证明中建物业公司已与中建实业公司达成一致变更了涉案《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另,中建实业公司在本案所陈述的中建实业公司一直同意中建物业公司转租,亦只是对已发生的转租关系的认可,不能必然得出中建物业公司与中建实业公司已协商一致变更涉案《租赁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的结论,更不能以此免除中建物业公司嗣后转租应征得出租人同意的义务。中建物业公司提出实际履行的涉案《租赁合同》是可以转租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理,中建实业公司在(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10号案中的认可只能证明中建实业公司同意中建物业公司将涉案房产转租给深圳市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不具有证明中建实业公司对中建物业公司嗣后可能会发生的转租行为予以了概括性的同意的证明力,中建物业公司主张中建实业公司已概括性同意其转租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本院确认中建实业公司同意中建物业公司将涉案房产转租给深圳市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行为效力只限于该次转租行为,效力不能及于整个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在中建物业公司与深圳市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转租期限届满后,中建物业公司若将涉案房产再行转租,应重新获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将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