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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7民终3374号

更新时间:2026-03-21   浏览次数:2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次承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代偿权,超出该合理期间则代偿权丧失;(2)承租人欠付租金难以查明或出租人与承租人无法就欠付租金数额达成一致时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在租赁合同中,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本没有向转租合同之外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义务,但次承租人代位向出租人偿付租金和违约金,以维护自己承租利益的稳定性,对出租人和转租人均无不利影响,而且完全符合民法保护作为弱者的承租人利益之价值取向,并且可以防止出租人与转租人间的恶意串通。因此,对于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无权加以拒绝。然而,对于代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当赋予程序保障和期间规制,从而平衡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利益,以免次承租人以代付为借口拖延付款,而使出租人利益受损。因此,次承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代偿权,超出该合理期间,则代偿权丧失。本案中,张××、蒋××与远洲公司、新时代公司签订的协议均系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房屋委托远洲公司运营后,远洲公司应当按约、及时给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但自2014年以来,远洲公司自身未支付任何租金,除去合同约定的2014年-2017年前三年无需支付租金的情况,远洲公司也未缴纳2017年、2018年度的租金,而是在张××、蒋××起诉后,由次承租人行使代为清偿权的形式支付了该两年度的租金,对于2019年度之后的租金再未支付,已经严重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虽然第三人唐×再次请求代为支付款项,但2019年之后的租金数额通过合同本身无法确定,需要核算远洲公司的经营收入,而远洲公司在前案中已经陈述自身经营状况不佳,收入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在前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组织各方进行现场勘验,了解相同区位的租金收入情况,并组织各方进行了数次调解,但最终各方因调解的租金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不成,且唐×行使代位清偿权符合规定,本院依据张××、蒋××与远洲公司的合同确定了代付金额,唐×也进行了履行;但本次案件审理中,远洲公司二审再次陈述其经营状况不佳,同样无力支付租金,因2019年之后的租金合同未约定确定的数额,如按照其与张××、蒋××的合同计算,张××、蒋××将无法获得租金或仅获取极低租金,且各方仍旧无法就代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丧失代付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形下如允许唐×代付以阻却张××、蒋××行使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2:

(续)权显然会使张××、蒋××的利益受损,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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