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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再118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1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优先承租权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优先承租权成立的前提是出租人享有出租权,且承租人有意向继续承租。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同等条件,比较是否符合同等条件的前提是存在第三方竞租人。
【案号】一审:(2022)京0101民初9828号;二审:(2022)京02民终14866号;再审审查:(2023)京民申2318号 再审判决:(2023)京民再118号

文章摘要2:

【注解】(1)优先承租权成立的首要前提应是承租人有意向继续承租——承租人放弃继续承租的权利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2)优先权的成立应以出租人继续享有出租权为前提——出租人丧失了承租权,不再享有继续出租的权利,次承租人也不存在享有优先权的基础;(3)同等条件的告知前提是在承租人放弃承租前存在第三方竞租人——就续租条件磋商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第三方竞租人,也就不存在告知同等条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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