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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1民终7344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1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离婚案件中所应分割处理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证明是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已被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婚姻家庭生活千差万别,个人生活态度和消费习惯亦然,家庭并非商业机构,人民法院亦非审计机构,不可能对普通家庭生活中完全不符合审计原则的每一笔支出和收入都进行统计,司法不可能亦不应该如此深度地干预普通人生活的私领域,故原则上,离婚案件中所应分割处理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证明是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已被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原审已根据当事人主张查实相关账户并依法分割处理,现钟某上诉主张据实核算双方婚姻期间工资收入、租金收益等总和予以分割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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