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转租与租赁权转让有哪些区别?
文章摘要:
解读2:租赁权转让和转租区别——(1)租赁权转让中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2)租赁权转让后仍仅有一个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后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3)租赁权转让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发生变化;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内容并不一样。(4)租赁权转让承租人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中出租人同意转租包括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仅是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同意。(5)租赁权转让的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转租的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文章摘要2:
解读1:(1)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2)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
解读2:租赁权转让和转租区别
(1)租赁权转让中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
(2)租赁权转让后仍仅有一个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后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
(3)租赁权转让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发生变化;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内容并不一样。
(4)租赁权转让承租人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中出租人同意转租包括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仅是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同意。
(5)租赁权转让的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转租的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区别于转租)——被告作为码头租赁合同承租人主体适格。1.吕某、朱××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后,不久即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同等条件转让给被告承受。根据吕某的证言,其与朱××在2013年5月1日即合同履行当日已将合同转让给被告的事实告知了原告,原告同意,并表示按期支付租金就好,其二人也没有再参与案涉合同项下事务。因此,吕某、朱××已将码头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告,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该行为应属合同转让行为。2.被告主张吕某、朱××系转租,而非合同转让及退出,显然与朱明亮、吕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相违背,且以同等条件转租的行为,也明显有违商业合同的盈利性及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与常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3.从合同履行来看,合同存续的几年间,租金均是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的,双方也均从未表示过异议。4.被告虽在答辩中提出其并未与原告成立合同关系,但其在举证中关于“是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且未与被告协商,就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转让渔港码头的使用权"“被告早已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被告欠付承包费(租金)"等表述,则与其答辩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