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5民终3645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2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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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且《消防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出于行政管理和建筑物使用安全的考虑,应认定为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关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第二条“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之规定,某工业科技公司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出于行政管理和建筑物使用安全的考虑,应认定为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某复合材料公司提出的某工业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屋出租,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同理,本院对某复合材料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一之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2】(1)因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主张的租金实际是指房屋占用费;(2)出租人将租赁物上锁期间属于出租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期间,不能认定为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期间,出租人关于承租人应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案涉租金计算问题。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438600元/年,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支付。某复合材料公司自2023年1月27日并未再支付租金,故某复合材料公司应支付自2023年1月27日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即2023年5月10日的租金。一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得出2023年1月27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某复合材料公司尚欠的租金为125772元,并无不当。某工业科技公司主张某复合材料公司应支付2023年5月10日之后的租金,因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此时某工业科技公司主张的租金实际是指房屋占用费。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5月6日晚,某工业科技公司将公司大门加锁,防止某复合材料公司晚上搬东西。一审中某复合材料公司提交2023年5月8日报警录像视频证实,因某工业科技公司将公司大门上锁,致某复合材料公司人员及设备不能出厂而报警。某工业科技公司锁门阻止某复合材料公司搬运设备、物品的行为,应为基于双方的租赁关系且前期租金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而行使扣留某复合材料公司存于租赁物内动产的法定权利的行为,该期间是某工业科技公司行使法定权利的期间,不能认定为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期间。故某工业科技公司关于某复合材料公司应支付自2023年5月10日后的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本院对某复合材料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二之证明目的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