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16918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2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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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1)无效租赁合同出租人在出租人逾期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对租赁物断水断电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断水断电的约定都不宜适用;(2)出租人的停水停电行为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综合因停电所造成的影响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酌定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付使用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驰辉公司应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金额。本案中,星汽车公司上诉主张涉案《租赁合同》已约定驰辉公司逾期不交租,星汽车公司有权采取即时断水断电等措施,且驰辉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星汽车公司实施的停电行为对其使用涉案租赁物造成影响,因此,驰辉公司应全额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予星汽车公司。经审查,由于星汽车公司在驰辉公司逾期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对涉案租赁物断水断电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断水断电的约定都不宜适用。星汽车公司的停水停电行为导致驰辉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一审法院综合驰辉公司因停电所造成的影响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酌定驰辉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的使用费共8731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