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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7508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2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等费用达到15天,出租人有权停止有关能源、设备、设施等的供应或禁止承租人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2)出租人采取断电等措施属于依约行使权利,并无明显不当,出租人主张的装修损失、消防维保费用、学员退费损失均系因其不能持续经营所致,并非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因此其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当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金水天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等费用达到15天,半岛印力公司有权停止有关能源、设备、设施等的供应或禁止金水天成公司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由金水天成公司自行承担。而金水天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欠付租金,半岛印力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才采取断电等措施,属于依约行使权利,并无明显不当。金水天成公司所持其迟延支付租金系因疫情因素影响,应当指出,疫情自2020年年初大面积爆发,金水天成公司对疫情防控措施等对于线下培训机构的影响早已知晓,其理应及时调整经营模式或者及时转型,且半岛印力公司已经免除其部分租金,在此情况下,其仍未及时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明显构成违约。金水天成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消防维保费用、学员退费损失,均系因其不能持续经营所致,并非因半岛印力公司的过错造成,因此其要求半岛印力公司给予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金水天成公司上诉提出的其并未收到半岛印力公司的催缴函一节,并不能成为其主张上述损失的合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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