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2民终5697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2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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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经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出租人后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该约定客观上会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障碍,故该种救济措施不提倡轻易使用。(2)现出租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断电前已尽到合理的告知及催告义务,故其实施断电的行为欠妥,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断电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格调中天公司于租赁期间对上诉人尚品珠宝行实施断水、断电、封锁店铺等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约的问题。尚品珠宝行自2019年7月1日计租开始后从未交纳过租金,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格调中天公司有权经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尚品珠宝行后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但该约定客观上会对尚品珠宝行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障碍,故该种救济措施不提倡轻易使用。现格调中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断电前已尽到合理的告知及催告义务,故其于2020年1月19日实施断电的行为欠妥。但尚品珠宝行仅依此即主张格调中天公司未通知即实施断电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尚显不足,其就此所提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