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5289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2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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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当日即断水断电,该行为是导致承租人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故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应合理分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出租人赔偿出租人装修残值损失1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在未与东宇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始装修,并在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刘×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东宇公司虽称多次催告刘娟支付租金,但并没有提交催告的证据,也未给予刘娟合理的期限,且通知解除合同当日即断水断电,该行为是导致刘×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故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应合理分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东宇公司赔偿刘×装修残值损失1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故刘娟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