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2552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1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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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对于伟光公司要求宏益公司、宏瑞公司、嘉瑞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工商变更登记系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故对于该项诉求该院不予处理。
【裁判摘要2】免租期不仅是一种租金优惠,更多的是对承租方出资改造租赁物的使用条件而装修期间不能使用租赁物所作的一种补偿。据此,尽管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曾约定出租人可取消对承租人的免租期优惠,在承租人已承担了被没收300万余元租赁保证金违约责任且添附物均未获补偿的情况下出租人再请求承租人支付原承诺的免租期租金,造成租赁双方的利益失衡;一审驳回其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伟光公司以宏益公司、宏瑞公司、嘉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支付原免租期的租金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伟光公司同意博金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因双方对租赁期间形成添附物的处理未作约定,故租赁期间届满后,除可以拆走的之外,不能拆除的归出租人所有,免租期不仅是一种租金优惠,更多的是对承租方出资改造租赁物的使用条件而装修期间不能使用租赁物所作的一种补偿。据此,尽管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曾约定伟光公司可取消对承租人的免租期优惠,在承租人已承担了被没收300万余元租赁保证金违约责任且添附物均未获补偿的情况下,伟光公司再请求承租人支付原承诺的免租期租金,造成租赁双方的利益失衡;一审驳回其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摘要2】免租期不仅是一种租金优惠,更多的是对承租方出资改造租赁物的使用条件而装修期间不能使用租赁物所作的一种补偿。据此,尽管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曾约定出租人可取消对承租人的免租期优惠,在承租人已承担了被没收300万余元租赁保证金违约责任且添附物均未获补偿的情况下出租人再请求承租人支付原承诺的免租期租金,造成租赁双方的利益失衡;一审驳回其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伟光公司以宏益公司、宏瑞公司、嘉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支付原免租期的租金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伟光公司同意博金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因双方对租赁期间形成添附物的处理未作约定,故租赁期间届满后,除可以拆走的之外,不能拆除的归出租人所有,免租期不仅是一种租金优惠,更多的是对承租方出资改造租赁物的使用条件而装修期间不能使用租赁物所作的一种补偿。据此,尽管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曾约定伟光公司可取消对承租人的免租期优惠,在承租人已承担了被没收300万余元租赁保证金违约责任且添附物均未获补偿的情况下,伟光公司再请求承租人支付原承诺的免租期租金,造成租赁双方的利益失衡;一审驳回其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