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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民初2804号;(2018)苏06民终4610号

更新时间:2026-03-22   浏览次数:2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租赁合同终止后删除网络地图标注的性质
【裁判要旨】当前,企业商户普遍利用互联网平台或电子软件,将公司、商铺名称或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标注到网络地图上,为企业定位、品牌宣传等自身经营提供便利。本案即涉及案涉租赁房由网络地图标注为被告公司地址的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附随义务应具有符合时代的内涵,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即属于承租人的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号】一审:(2018)苏0602民初2804号;二审:(2018)苏06民终4610号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1】关于周××请求银谷普惠公司和银谷普惠南通分公司变更或删除百度、高德、腾讯网络地图对案涉房屋地址的标注。一审法院认为,当前,企业商户普遍利用互联网平台或电子软件,将公司、商铺名称或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标注到网络地图上,为企业定位、品牌宣传等自身经营提供便利。通常而言,企业地址网络地图的标注一般由企业商户自行申请或网络地图平台线下勘查或通过其他途径等,本案即涉及案涉租赁房由网络地图标注为银谷普惠南通分公司的公司地址的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金的给付及标的物交付返还系双方主要的合同义务,但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还负有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附随义务应具有符合时代的内涵,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即属于承租人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故周××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2】关于周××要求判令银谷普惠南通分公司立即对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一审法院认为,周××该项请求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畴,其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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