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1民终6958号
更新时间:2026-03-24 浏览次数:3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合同解除时间——关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的博展公司与新东方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东方公司自2021年5月7日起拆除涉案房屋原有装修后,一直未入驻涉案房屋,后因2021年7月24日国家出台双减政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产生严重影响,新东方公司基于情势变更于2021年9月10日向博展公司发送《解除租赁合同沟通函》,请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博展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签收上述函件及双方协商未果后,一直怠于与新东方公司办理交接事宜。因此,本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涉案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为宜。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2】房屋租赁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具有过错,由双方共同分担免租期损失——免租期条款通常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的前提下而给予承租人的优惠,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具有过错,但此种情形下确实给博展公司造成免租期间房屋租金的损失,从公平合理角度,应结合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由双方共同分担免租期损失。本案中,根据新东方公司与博展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租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共计3042天),新东方公司未使用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至2029年5月31日(共计2812天),故新东方公司分担免租期损失的比例为2812/3042,以此确定新东方公司分担的免租期损失为1314171元(120天×11847.17元/天×2812/3042)。
【裁判摘要2】房屋租赁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具有过错,由双方共同分担免租期损失——免租期条款通常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的前提下而给予承租人的优惠,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具有过错,但此种情形下确实给博展公司造成免租期间房屋租金的损失,从公平合理角度,应结合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由双方共同分担免租期损失。本案中,根据新东方公司与博展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租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共计3042天),新东方公司未使用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至2029年5月31日(共计2812天),故新东方公司分担免租期损失的比例为2812/3042,以此确定新东方公司分担的免租期损失为1314171元(120天×11847.17元/天×2812/3042)。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3】房屋租赁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具有过错,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关于博展公司主张的拆除原装修造成的损失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需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将租赁标的返还给出租人。但本案中,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具有过错,且新东方公司承租后系经博展公司同意后才全部拆除原有装修,故基于公平合理、利益平衡的考量,博展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山东金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鉴定意见书,经博展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评估的新东方公司拆除原装修造成的损失为821266元予以采信,并酌定新东方公司应分担拆除原装修造成的损失410633元(8212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