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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695号

更新时间:2026-03-24   浏览次数: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对承租人未搬离物品有权处置,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关于新永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处置在商铺内的服装及其他物品的问题。在新永基公司和李×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对李×未按约交纳租金时新永基公司有权采取的措施及合同解除后新永基公司有权对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进行处理有专门条款进行约定,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李×关于新永基公司无权处置商铺内的服装和其他物品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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