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6民初26846号
更新时间:2026-03-24 浏览次数:1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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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出租人阻止出租人搬离租赁物内物品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案涉商铺的交还以及占用费的计算问题,合同解除时,被告并未履行清理并交还商铺的合同义务,也未办理商铺的交还手续,原告要求被告交还商铺并支付占用费合法有据。但是,在被告停止营业后,海骏达商管公司为案涉商铺上锁,被告要想清理案涉商铺内的物品则需要海骏达商管公司配合开锁及开具放行条,原告对于被告未能及时清理并搬离物品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一方面不配合被告清理商铺、不予放行,一方面又要求被告清理并交还商铺,原告的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作为守约方、出租方,在被告未能清理商铺的情况下,应当在合同于2020年10月29日解除后自行对案涉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并重新对外出租,这既是原告作为出租方的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避免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但是原告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鉴于清理商铺内物品、重新对外出租均需要一定的期限,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商铺清理完毕,但原告在清理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被告逾期未清理的,原告可自行清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三个月的租金52530元作为占用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