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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6民终14408号

更新时间:2026-03-24   浏览次数:1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合同无效,免租条款也无效,根据公平原则,承租人应按剩余租赁期限占全部租赁期限的比例补交免租期的相应占有使用费——对于涉讼合同约定的免租期租金。首先,如前所述,黄某泉与案外人韦某飞不构成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方某辉、黄某泉于2022年6月8日签订涉讼合同,方某辉就涉讼合同所享有的免租期实为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赁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37年7月31日。其二,出租人是建立在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租赁期限的基础上来考虑给予承租人的优惠。涉讼合同无效,免租条款也无效,但考虑双方租赁的意思表示,租赁期限内确有免除部分使用费的意思表示,根据公平原则,方某辉应按剩余租赁期限占全部租赁期限的比例补交免租期的相应占有使用费。经核算为50645元[2022年11月13日至2037年7月31日共计5375天÷2022年6月8日至2037年7月31日共计5533天×(68000元÷30天×23天)],黄某泉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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