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1494号
更新时间:2026-03-25 浏览次数:5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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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生火灾并非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出租人主张出租人支付火灾造成建筑物损毁的复原费用及评估费不予支持——涉案租赁合同约定,温××为涉案厂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租赁区发生事故与经营责任,温××应独立承担后果与法律责任,如造成薛××损失的,应赔偿薛××。本院认为该约定旨在表明温××作为涉案厂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涉案厂房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如因温××的原因导致涉案厂房发生火灾的,应向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顺消火认字(2020)第002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本案所涉火灾起火部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工业区路××号××层佛山官正家具厂处的海绵堆放处,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因素产生火花引燃下方可燃物造成火灾,后该火灾波及涉案厂房。据此可知,涉案厂房发生火灾并非因薛××的原因造成,薛××主张火灾造成建筑物损毁的复原费用及评估费不符合适用上述合同条款的情形。因此薛××主张温××支付火灾造成建筑物损毁的复原费用150816.76元及评估费5000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火灾造成涉案建筑物毁损产生的损失,薛××可依法向侵权人另案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