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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853号

更新时间:2026-03-25   浏览次数:10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2)由出租人负担装修损失,承租人负担营业损失——根据案涉《资产评估报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损失包括无证建筑物评估价值19317元、房屋装修13725970元;停业停产损失1672528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二审判决结合合同履行、简某汉实际损失等情况,确定由某某园公司负担无证建筑物价值及房屋装修损失,简某汉负担停业停产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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