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文章摘要:
→【备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3个月是不是除斥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或重新计算)。——参考案例:(2016)京民特3号
【注释1】(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从旧规定6个月缩短为3个月;(2)人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注释2】当事人应注意对收到裁决时的快递收单等文件进行保存以证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的准确时间。
【注释3】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期限——(1)《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期限;(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9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3)《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8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问题】法院以当事人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申请能否上诉、申请再审?——此类裁定属于程序性驳回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文章摘要2:
【注解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参考案例:(2021)桂民终1668号
【注解3】(1)申请顺延期限的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期限内;(2)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顺延期限的事由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参考案例:(2016)湘07民特1号
【注解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在仲裁裁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0余年后,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21)内民终247号
【注解5】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诉后再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也不应重新起算。——参考案例:(2016)京民特3号
【注解6】当事人超过期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16)鲁民终1886号
解读: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七十二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期限】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2017年修正《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涉案青仲裁字(2017)第254号仲裁案件系2017年11月7日作出。关于收到裁决书的时间,冷××在一审中称“记不清具体签收时间”“应该是在2017年底收到”,二审中亦自认其提起撤销仲裁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期间。因此,冷××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提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是正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民终166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条款中的六个月期限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耽误该期间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没有能够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处理。本案的事实表明,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钦仲案字第11号裁决书,系由王××代表乾龙神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签收,在申请人叶××向钦州中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过程中,乾龙神公司与叶××于2015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如果乾龙神公司不认可王××签收仲裁裁决书的行为,本应对仲裁裁决书的送达问题提出异议,而不是与申请人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乾龙神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的参与下与申请人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证明了乾龙神公司对于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并无异议,应认定(2014)钦仲案字第11号裁决书已于2014年9月20日送达乾龙神公司,但乾龙神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才向钦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乾龙神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认定的事实不影响本案处理。乾龙神公司还主张其一直向钦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及鉴定公章申请视为时效中止,但其主张的行为不是造成其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且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鉴定公章的时间是在2019年3月20日、2020年7月15日,也不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不存在时效中止、延长的问题,故乾龙神公司主张的事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而可以顺延期限的情形。另外,乾龙神公司先后两次向钦州中院申请不予执行(2014)钦仲案字第11号裁决,钦州中院均已审查并作出认定,其中,乾龙神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同,并不存在其主张的基本诉权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因此,乾龙神公司申请撤销(2014)钦仲案字第11号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钦州中院对其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7民特1号
【裁判摘要】(1)申请顺延期限的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期限内;(2)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顺延期限的事由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之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期限内,如果本来期限已过,发生顺延期限的事由就不构成对期限的耽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兴华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收到裁决书,超过六个月后再提起顺延期限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故兴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已过,对于其要求撤销常德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189号裁决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民终24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在仲裁裁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0余年后,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鄂仲裁字(2007)92号仲裁裁决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五鑫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于同年7月13日作出(2009)鄂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申请。时隔十余年,五鑫公司再次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使理由不同,亦无法律依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案涉仲裁裁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五鑫公司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诉后再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也不应重新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照金矿业提起本次撤销仲裁起诉时,据其收到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对照金矿业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是正确的。照金矿业上诉所提其曾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故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因照金矿业该项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照金矿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当事人超过期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菏仲裁字第1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生效及送达证明》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5月8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山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未超过六个月的上诉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山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