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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仲裁协议有效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6-07-12   浏览次数:1787 次 标签: 仲裁协议无效 无效仲裁协议 无效仲裁条款 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文章摘要:

解读:(1)主体要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无效;(3)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应当具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三项基本内容。
解析: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3)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6)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效根据仲裁协议内容推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7)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而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8)约定争议可或裁或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9)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备注】(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仲裁协议绝对无效(不存在追认问题);(2)胁迫仲裁协议绝对无效(不需要行使撤销权)。
【注释】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应秉持两项原则——(1)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2)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签订仲裁协议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尚未准予登记,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仲裁协议而言,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签订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委员会尚未核准登记并依法执业,且至起诉时,仲裁委员会仍没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此种情形下,虽然可以认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尚不存在,仲裁协议实际并未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参考案例:(2022)粤53民终1716号

解读:(1)主体要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形式要件——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口头仲裁协议无效;(3)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应当具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三项基本内容。


解析1: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3)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6)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效根据仲裁协议内容推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析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 (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备注】(1)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属于侵权仲裁的意思表示;(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属于仲裁事项;(3)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属于选定的仲裁机构。

解析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                 分会 /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三条【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第二十八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第二十九条【对瑕疵仲裁协议的处理】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十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

  9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


经典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签订仲裁协议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尚未准予登记,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对于仲裁协议而言,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签订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委员会尚未核准登记并依法执业,且至起诉时,仲裁委员会仍没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此种情形下,虽然可以认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尚不存在,仲裁协议实际并未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530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27日);二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3民终1716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