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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

更新时间:2026-07-06   浏览次数:566 次 标签: 仲裁实体权益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仲裁法》第71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注释1】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1)没有仲裁协议;(2)超范围仲裁(超裁);(3)仲裁庭组成违法或仲裁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伪造证据;(5)仲裁隐瞒证据;(6)仲裁员违法犯罪行为;(7)违背公共利益。

文章摘要2:

【注解1】人民法院能否对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1)仲裁机构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后进行法律关系评价,而该法律评价正确与否并不属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2)法院以缺少其他证据材料为由直接推翻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对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查,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166号
【注解2】法院除可对法定的情形进行司法审查外,无权对因不服实体权益裁决结果主张撤销的情形予以司法审查。——参考案例:(2024)新01民特147号

解读:根据《仲裁法》第71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解析1:没有仲裁协议——包括(1)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和(2)视为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两种情形。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8条


解析2:超裁(超范围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A.双方当事人就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没有签到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就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签到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庭超出了所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即仲裁庭越权仲裁。

(2)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A.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不具有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机构对该项争议无权仲裁;

B.当事人就争议案件向未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仲裁机构对该争议无权仲裁;

C.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虽然签订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并未就该事项实际提交仲裁,或者仲裁庭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行使转出去的事项也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9条;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13条


解析3: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组成违法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广义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14条


解析4:仲裁伪造证据(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15条


解析5:仲裁隐瞒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注释】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16条


解析6:仲裁员违法犯罪行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8


解析7: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20条


法条链接:

《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七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第十六条【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66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能否对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1)仲裁机构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后进行法律关系评价,而该法律评价正确与否并不属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2)法院以缺少其他证据材料为由直接推翻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对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查,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案外人举证证明所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符合上述条件时,人民法院才能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分析如下: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常德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虽然杨×军与朱×杰系借款关系,杨×军与中大公司之间已经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此系仲裁机构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法律关系的评价,而该法律评价正确与否并不属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因此,湖南两级法院以缺少其他证据材料为由直接推翻常德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对常德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查,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新01民特147号

【裁判摘要】(1)仲裁庭调取的证人证言并不因证人未出庭而构成仲裁的程序违法;(2)法院除可对法定的情形进行司法审查外,无权对因不服实体权益裁决结果主张撤销的情形予以司法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故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之一,对于本案新疆某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分述如下:一、新疆某科技公司主张仲裁庭让某乙公司提交调证申请后进行调证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而证人未出庭。对上述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要求某乙公司提交调证申请后进行调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调证时制作的谈话笔录中的被谈话人虽未出庭,但谈话笔录系仲裁庭进行调证时而制作,而与当事人自行提交的书面证言不同。仲裁庭给予新疆某科技公司对谈话笔录的质证权利,对于其调取的证人证言是否采信,可由仲裁庭结合其他证据来决定,并不因证人未出庭而构成仲裁的程序违法,新疆某科技公司的上述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新疆某科技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其他事由,本院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人民法院除可对法定的情形进行司法审查外,无权对因不服实体权益裁决结果主张撤销的情形予以司法审查。新疆某科技公司主张其他关于双方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事由系民事争议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