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事由?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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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事由(《仲裁法》第83条、第84条)——(1)没有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5)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2025修订)
第八十三条【涉外仲裁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八十四条【涉外仲裁不予执行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4民特30号
【裁判摘要】在仲裁过程中由于不属于其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裁决应予撤销——海企纺织于2017年1月9日首次收到仲裁通知等文件,按照《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贸仲的通知,其享有45天答辩期。但贸仲于2017年2月14日即作出0059号裁决,此时海企纺织享有的答辩期尚未届满。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涉案仲裁期间贸仲就送达工作出现程序错误,导致海企纺织在仲裁过程中由于不属于其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因此涉案0059号裁决应予撤销。此外,因本院已经认定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故海企纺织提出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的意见在本案中不再具有审查意义,本院对此不作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