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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仲裁裁决补正事项超出法定范围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更新时间:2026-07-14   浏览次数:347 次 标签: 仲裁补正裁决 仲裁补正决定 补正裁决书

文章摘要:

解读:仲裁裁决补正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应予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19)豫03民特23号
解析:(1)补正裁决书一般不会单独被作出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审查对象;(2)单如果补正裁决书超出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原裁决书未作出认定的事实或裁决事项作出新的认定或者对原来事实认定或裁决事项作出变更,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
【注释】(1)根据《仲裁法》第69条规定,仲裁裁决的补正仅限于裁决书存在文字、计算错误及遗漏已裁决事项三种情形;(2)补正内容超出法定范围则明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又出具说明对裁决事项进行解释,若两者文义明显不符,法院不能径行以该说明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应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当仲裁委员会针对裁决事项出具的说明与裁决书主文内容在文义上明显不一致时,执行法院应通过书面告知仲裁庭进行说明,或者向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案卷等方式查明该说明是否系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实,否则不能径行将该说明作为执行依据进行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82号

解读:仲裁裁决补正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应予撤销仲裁裁决。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9条规定,补正裁决书分为两种——(1)补正笔录;(2)补正遗漏裁决事项。


法条链接:

《仲裁法》(2025修订)

  第六十九条【裁决书的补正】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七十条【裁决书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六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01.【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经典案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3民特23号

【裁判摘要】仲裁裁决作出后补正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兴建劳务公司提交的(2018)洛仲字第105号裁决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尾页显示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复印件、兴建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律师的相关陈述、兴建劳务公司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洛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向申请人兴建劳务公司发出两份裁决内容不同的裁决书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涉案过程中存在两份裁决内容不同的生效裁决,洛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不当。

·【人民法院案例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又出具说明对裁决事项进行解释,若两者文义明显不符,法院不能径行以该说明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

【裁判要旨】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应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当仲裁委员会针对裁决事项出具的说明与裁决书主文内容在文义上明显不一致时,执行法院应通过书面告知仲裁庭进行说明,或者向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案卷等方式查明该说明是否系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实,否则不能径行将该说明作为执行依据进行执行。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执541号执行裁定(2019年4月3日);执行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140号执行裁定(2019年6月27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82号(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