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违法强拆能否参照征收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
文章摘要:
【注解1】行政机关因违法强拆除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补偿的标准|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参考案例:(2015)行监字第634号
【注解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以作为赔偿计算依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2694号
【注解3】(1)因违法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赔偿理应不低于在依法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2)房屋系门面房,被拆除时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房并收取租金,该项租金损失属直接损失范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6908号
【注解4】《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直接损失”的理解|1.......上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房屋的重置损失即成本之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的补偿权益。2.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因行政行为违法需要确定的国家赔偿额,不应低于当事人原应得的相关产权安置补偿权益。——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
【注解5】被征收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的,虽不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也可区分情形按不同的比例予以补偿。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仍可参照补偿安置标准确认其应予赔偿的范围。——参考案例:(2015)宁行再终字第2号
【注解6】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行政补偿的房屋损失,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征收补偿转变为行政赔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至少不能低于行政机关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行政补偿项目和数额。因此,人民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对违法强制拆除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行政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行赔申1号
【注解7】(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2)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
文章摘要2:
【注解8】参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标准。——参考案例:(2017)鲁行终911号;(2018)最高法行申478号
【注解9】无法评估价值,可通过走访询价确定赔偿数额。——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
【注解10】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行赔申104号
解读:违法强拆参照征补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也就是说,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本案中,尽管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或者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他人家中,在获得赔偿之前,被申请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即便是投亲靠友,未实际支出房租,客观上房租损失也是依然存在的,只是亲朋好友免除了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而已。而在法律上,并不能因为亲朋好友的馈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房租损失是必然存在的。据此,二审判决在被申请人未出具实际支付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房租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应当科学合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98号通知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1000元。二审判决以该安置补偿标准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租房损失为每月900元予以赔偿,判决结果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摘要】关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问题|(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注解】行政机关因违法强拆除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补偿的标准——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
【裁判摘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能否作为赔偿计算依据?|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中,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且孙××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丽萍、罗丽华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1号)中指出,当事人的房屋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因此,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故孙××关于一审法院混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两个法律关系的主张,依法难以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6908号
【裁判摘要】(1)因违法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赔偿理应不低于在依法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2)房屋系门面房,被拆除时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房并收取租金,该项租金损失属直接损失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再审申请人泾阳县政府毁损并拆除再审被申请人王××案涉房屋的行为已另案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故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案系因违法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赔偿理应不低于在依法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因再审申请人发布征收决定与实际赔偿相隔过长,一审法院以判决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判令赔偿再审被申请人房屋损失1797800元。案涉房屋系门面房,被拆除时再审被申请人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房并收取租金,该项租金损失属直接损失范畴,一审法院判令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还判令赔偿再审被申请人搬迁费2000元和临时安置过渡费42000元。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看,难以得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直接损失”的理解
【裁判摘要】
1.《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拆迁活动时,在核定因行政机关违法拆迁所涉及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时,《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不能仅仅解释为房屋被拆除后的重置损失,而将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上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房屋的重置损失即成本之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的补偿权益。
2.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因行政行为违法需要确定的国家赔偿额,不应低于当事人原应得的相关产权安置补偿权益。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其必要的、合理的照顾与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
【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行赔初字第4号行政赔偿判决(2016年4月11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赔终36号行政赔偿判决(2016年11月24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行政赔偿判决(2018年11月8日)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5)宁行再终字第2号
【裁判摘要】被征收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的,虽不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也可区分情形按不同的比例予以补偿。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仍可参照补偿安置标准确认其应予赔偿的范围——1、再审申请人吴××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系属违章建筑,但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既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亦未依法履行正当程序,有违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房屋及其财产损失可按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被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公布了《关于开展富春东路塔山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对位于蕉城区富春东路塔山段的房屋予以征收,被征收人属于塔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的,虽不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也可区分情形按不同的比例予以补偿。该“实施方案”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与生活水平,且本案涉讼房屋亦坐落于该拆迁区域(富春东路塔山段),故可作为本案行政赔偿的参照标准。申请人吴××属于塔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建房“一户一宅”政策,其房屋亦坐落富春东路塔山地段,虽未取得合法产权,但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仍可参照上述“实施方案”中的补偿安置标准确认其应予赔偿的范围。......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吴××的房屋(编号××号)进行强制拆除行为已经本院(xxx)宁行再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及财产损失1106964元。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赔偿诉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超出合理范围的其他诉求,没有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系属适用法律有误,所作判决应予撤销。
【裁判摘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行政补偿的房屋损失,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征收补偿转变为行政赔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至少不能低于行政机关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行政补偿项目和数额。因此,人民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对违法强制拆除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行政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行政补偿的房屋损失,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征收补偿转变为行政赔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至少不能低于行政机关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给予的行政补偿项目和数额。因此,人民法院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对违法强制拆除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行政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东河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强制拆除叶××、王××被征收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东河区政府应当对叶××、王××房屋及其他财产的直接损失予以行政赔偿。一、二审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赔偿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赔偿数额,对行政程序未予考虑的果树和葡萄树予以赔偿,并对延迟支付补偿款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叶××、王××主张,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以东河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时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赔偿数额,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裁判摘要】(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2)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原审法院关于赔偿方式的认定是否正当。在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原审法院未支持邓某提出的房屋置换请求,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充分保障邓某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市住建局应当依法依规满足邓某的产权调换请求。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25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鲁行终911号
【裁判摘要】参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标准——关于上诉人房屋价值的确定。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应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宋××在法院确认市南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后于合理期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到22000元,与被上诉人庭审中的主张一致,在宋××未申请对其房屋价值评估鉴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赔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本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行政赔偿标准为每平米22000元。鉴于本案系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予以赔偿,且完全保障了宋××的居住利益,故不存在计算利息的情形。因此,市南区政府应赔偿宋××房屋损失80.894×22000=1779668元。宋××要求原房屋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复核评估,但复核评估系房屋补偿中的程序,并不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78号
【裁判摘要】无法评估房屋价值,可通过走访询价确定赔偿数额——由于案涉房屋被拆除,一审法院两次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均被退回,致使案涉房屋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一审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赔申104号
【裁判摘要】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梁山县政府因实施蓝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制定了《蓝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其他被征收人绝大多数已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且该片区房屋已基本拆除完毕。据此,一、二审法院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所提再审申请材料看,难以得出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