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可供执行财产?
更新时间:2026-05-06 浏览次数: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250号
下一篇: 【笔记】如何认定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