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渝民申4166号

更新时间:2026-05-08   浏览次数:2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范围是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决议的形成、内容等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本案修建两条道路的目的是为改善交通以方便村民出行,涉及所有村民利益,属于该规定中的“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方案”情形,属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范围。案涉村委会决议(一事一议决议)是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案涉道路修建进行讨论决定,是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决议的形成、内容等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基于此,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原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来限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起诉范围,值得商榷。但是本案以“村民自治范畴”为由驳回起诉,是不触犯众怒之举,体现了司法智慧,本案也应驳回再审申请。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