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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199号

更新时间:2026-06-22   浏览次数:5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另查明:根据本案执行依据(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生效判决,债权人有权以罗××、缪××所有的本案抵押房产,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2300万元和400万元范围内,以抵押物变卖、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2019年10月21日,宁德中院执行局就判决事项中最高额抵押的优先受偿范围等问题发函宁德中院民事审判庭,宁德中院民事审判庭复函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判决主文部分判决抵押权人有权在上述最高额本金限额内就抵押物受偿,上述最高本金限额内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自然包括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书(2020)闽09执异5号
【摘要】根据罗××、缪××所签订的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第四项约定的内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所设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其抵押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第二款所约定的内容:“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融资人与申请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对宁德盈成公司结欠宁德兴业银行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应该为讼争借款本金2700万元(2300+400=2700万元)及该27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福鼎宝诺公司对罗××涉案抵押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在讼争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该2700万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罗××主张对讼争借款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仅限2700万元,且该2700万元已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的

文章摘要2:

(续)规定,罗××其他债权人如申请参与罗××涉案抵押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应待福鼎宝诺公司履行完优先受偿权后,尚有余款方可参与执行款分配。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800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
【解读】一审判决:......四、若宁德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宁德兴业银行有权以罗××、缪××所有的位于宁德市金兰路8号(金域兰湾A区7幢11层1001、1002单元、12层1101单元,9幢11层1001、1004单元、17层1603单元,10幢15层1403单元,金兰路2号(金域兰湾B区)6幢10层1001-1004、11层1101-1104、12层1201-1204、13层1302-1304、14层1401-1403、1405、15层1501-1506、16层1601-1605的房产作抵押,和位于宁德市(天安经典)1幢03、06、07、22-27号的抵押房产,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2300万元和400万元范围内,以该抵押物变卖、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有权以彭××、张×所有的位于宁德市(天安经典)1幢1、5号的抵押房产,在最高本金限额为300万元范围内,以该抵押物变卖、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有权以陈××、缪××所有的位于宁德市金兰路8号(金域兰湾A区15幢1层103单元、6幢4层301单元及9幢4层301单元,位于宁德市金兰路2号(金域兰湾B区9幢5层401号、18层1703号、1704号、14幢1层101-110号、2层201号的抵押,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2100万、200万元和700万元范围内,以该抵押物变卖、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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