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酌情分得遗产权(适当分得遗产权)?
文章摘要:
【注释1】“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请求权而非继承权,而是针对遗产的分配请求权,可以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适用——(1)“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本身并未禁止该请求权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行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不包括适当分得遗产的请求权;(2)适当分得遗产请求权得到支持的情况下,遗产上将产生权利负担,该负担应比照被继承人债务处理,在分割遗产以上予以涤除,在分出适当遗产后剩余遗产再按照遗嘱继承。
【注释2】同居一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能取得法定继承人身份,只能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主张遗产酌给请求权。
【注释3】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主张遗产酌给请求权。
【注释4】养子女对生父母进行扶养,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遗产酌给请求权。
【注释5】没有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遗产酌给请求权。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参考案例:(2021)沪0104民初8393号
解读:酌情分得遗产权(适当分得遗产权)是指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解析1:酌情分得遗产权(适当分得遗产权)包括——(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解析2:《民法典继承解释》第20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解析3:《民法典继承解释》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4:《民法典继承解释》第10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解读】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时可分得生父母适当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条【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有权适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三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有权主张被继承人人身保险合同利益
——严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残疾人。2020年3月,其所在的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徐某为被保险人,限额5万元。保险期内,徐某因溺水死亡。
徐某生前主要由严某负责照料生活;死后,由严某料理后事。徐某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向法院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并和当地派出所共同出具书面说明,认可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为徐某遗产。徐某生前作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书面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对徐某扶养较多的严某有权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严某给付保险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徐某系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故其死亡后,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公司给付继承人。经过事实查明,徐某系“五保户”,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权益,该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规定,认定严某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并判决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是对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区别于继承制度较强的身份性特征,遗产酌给制度系通过法律规定对自愿进行扶养行为者赋予权利,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本案裁判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减少扶养人顾虑,鼓励在全社会形成养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关联索引】特别程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2022年12月7日)
——无须扶养,但事实扶养者,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无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摘要】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裁判要旨】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