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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闽05民辖终217号

更新时间:2026-05-31   浏览次数: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钢板桩支护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案涉《拉森钢板桩施工承包合同》《拉森钢板桩合同》的内容,福建某某公司委托庄某某完成福建某某公司工程范围内的拉森钢板桩工程施工内容(钢板桩支护),即庄某某承接了案涉工程的钢板桩施工项目(钢板桩支护),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拉森钢板桩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约地法院判决。案涉《拉森钢板桩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约定管辖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合同签订地及乙方所在地均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故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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