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522民初50号

更新时间:2026-05-31   浏览次数:1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原告张××与被告2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山南地区贡嘎县县城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深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二)种纠纷解决方式:(二)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合同双方就发生纠纷时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合同双方对合同签订地未作约定,因此应根据相关证据确定《山南地区贡嘎县县城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深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的地点。本院经询问原告张冬冬,其称《山南地区贡嘎县县城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深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合同》于2017年3月28日由原告张冬冬、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贡嘎县污水处理收集系统项目部在贡嘎县污水处理厂签字、盖章,且被告四川省创晖德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山南地区贡嘎县县城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深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合同》中在发包方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贡嘎县污水处理收集系统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为贡嘎。因此可以确认贡嘎县为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协议管辖是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合同签订地为贡嘎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