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冀11民辖终108号
更新时间:2026-05-31 浏览次数:1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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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基坑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容为钢板桩施工及钢板桩租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依据《基坑加固工程承包合同》起诉被上诉人,工程内容为钢板桩施工及钢板桩租赁,承包范围:为完成基坑坑坡施工所要的相应工作,按甲方要求施工,支护工程质量能够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和满足地下施工的要求为止。从合同内容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基坑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本案甲方所在地为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