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对工伤认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与工伤认定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需要考虑的范畴,不具有就工伤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0.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服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注解3】另外裁判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对工伤认定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17)浙01行终946号
解读: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经典案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08行终44号
【裁判摘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并非与工伤认定申请人之间具有直接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其所谓的关联公司之间具有保险合同关系,即使存在这样的事实,工伤认定对其保险合同是否具有影响并不确定,无法确定其所谓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影响,该影响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并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能赋予保险公司以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国任保险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首先,上诉人国任保险公司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不具有以相对人身份进行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次,上诉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也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认为其与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现该关联公司以本案被诉工伤认定为证据起诉其保险合同纠纷,该工伤认定对其民事权益有影响,主张其具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一方面,上诉人并非与工伤认定申请人之间具有直接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其所谓的关联公司之间具有保险合同关系,即使存在这样的事实,工伤认定对其保险合同是否具有影响并不确定,无法确定其所谓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影响,该影响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并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能赋予上诉人以原告主体资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浙01行终946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瓜沥营业部尽管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上诉人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但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中的落款存在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情况,尽管其在上诉状中进行了纠正,但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依然成立。
【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浙0109行初16号
【摘要】原告认为振球公司将被告作出的错误的工伤认定作为其向原告主张“雇主责任险"的理赔依据的诉讼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撤销杭萧人社工伤认定[2017]A246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10.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服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与工伤认定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需要考虑的范畴,不具有就工伤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山东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公司职工徐某某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予以视同工伤。原告于诉讼中提交的保险单显示,山东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原告对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原告并非该工伤认定决定行为的相对人,其与涉案单位之间约定的保险赔付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不属于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需要考虑的范畴,故原告与被告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该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典型意义
常见的工伤行政确认诉讼案件一般是企业或者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特别之处在于企业为受伤职工投保了商业保险,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从原告主体资格认定入手,认为保险公司不属于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需要考虑的范畴,明确了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具有就工伤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裁判观点,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