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备注】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
【注解2】①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划拨行为有异议的,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因该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2012)民二终字第36号
【注解3】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0)民二终字第11号
【注解4】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是国有资产调整中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参考案例:(2007)民二终字第19号
【注解5】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纠纷不予受理|房屋经企业改制后持续至房屋拆迁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参考案例:(2022)新民申2298号
【注解6】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16)苏07民终2640号
解读: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指的是在国有企业之间,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命令将属于一家国有企业的资产划拨到另一家国有企业中。这种调整和划拨,不是企业自身意志所能决定的,而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在调整和划转中,政府主管部门与被调整的企业不处于平等地位,所调整、划转的企业资产也是无偿的,不是等价交换的市场行为。因此,在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中发生的纠纷,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如企业认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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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与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以民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后者属于民事行为,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10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纠纷不予受理】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8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674号
【问题提示】因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
【要点提示】企业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虽就其国有资产变动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申请,但能否获得批准不在于该企业,而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该企业的申请,决定调整、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系行政行为,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受理。
·(2011)鼓商初字第38号;(2011)宁商终字第674号
——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
【裁判要旨】企业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虽就其国有资产变动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申请,但能否获得批准不取决于该企业,而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该企业的申请,决定调整、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系行政行为,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裁判要旨】
①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划拨行为有异议的,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因该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意见】行政规章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手续、资产划拨手续的报批备案,属于兼并协议的履行行为,非属于协议生效要件,当事人以兼并协议违反行政规章股东应为无效的主张,不应支持。
【裁判意见】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是国有资产调整中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2298号
【裁判摘要】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纠纷不予受理|房屋经企业改制后持续至房屋拆迁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涉案房屋系原乌鲁木齐市客运公司基于王××职工身份向其分配居住,该房屋属于昊天公司改制前客运司车队司机宿舍,因房屋构架不达标,无法办理房改手续,双方当事人对昊天公司的企业改制事实并无异议,均认可王××居住涉案房屋经企业改制后持续至房屋拆迁时。本案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不当。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7民终2640号
【裁判摘要】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赵××提出“请求确认赵××职工原始股权,1万股价值1万元”的诉讼,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但从恒瑞公司的设立情况来看,其是在1997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连云港市××工业公司、中国××工业公司、连云港市××工业公司工会、连云港××采购供应站、连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连云港××工业公司以其所属的连云港××厂,即赵××所在单位及连云港××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折价入股,该企业改制、资产划转均是在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7民申97号
【摘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涉及的恒瑞公司和原恒瑞集团公司均系江苏省人民政府、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经由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本案产生的争议并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因此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