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7民终2640号
更新时间:2026-06-02 浏览次数: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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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赵××提出“请求确认赵××职工原始股权,1万股价值1万元”的诉讼,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但从恒瑞公司的设立情况来看,其是在1997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连云港市××工业公司、中国××工业公司、连云港市××工业公司工会、连云港××采购供应站、连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连云港××工业公司以其所属的连云港××厂,即赵××所在单位及连云港××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折价入股,该企业改制、资产划转均是在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文章摘要2: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7民申97号
【摘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涉及的恒瑞公司和原恒瑞集团公司均系江苏省人民政府、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经由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本案产生的争议并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因此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
【摘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涉及的恒瑞公司和原恒瑞集团公司均系江苏省人民政府、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经由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本案产生的争议并非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因此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