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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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在其死后委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经典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1307号
【裁判要点】
1.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明文提出设立信托,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遗嘱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的,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
2.遗嘱信托的执行,应当本着最大化促成遗嘱有效的原则进行。部分信托内容无法执行,不影响遗嘱中与之无关联的其余部分的效力。
3.自然人担任民事信托受托人的,无须事先取得行政许可。如果自然人已经明确拒绝受托,在审理过程中反悔并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遗嘱信托的效力认定规则及处理方式
【摘要】本案中,李某4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信托委托人则系李某4,一审法院根据涉案遗嘱内容及所涉本案当事人的各自意愿,确定李某5、李某6、李某7为信托受托人,并无不当,而钦某某、李某2认为本案各当事人信托身份设置存在冲突的说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