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遗产分割规则和方法?
文章摘要:
解读2: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3条)。
【备注1】酌情减少继承遗产构成要件——(1)须是继承人本人行为(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行为不应减少继承人应继承份额);(2)须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对象;(3)主观上须以故意为要件;(4)须是继承开始后的行为。
【备注2】酌情减少继承遗产3种具体行为——(1)隐匿;(2)侵吞;(3)争抢。
【注释1】遗产分割分为3种——(1)遗嘱分割;(2)继承人协议分割;(3)裁判分割。
【注释2】特殊遗产(①房屋、②生产资料和③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分割方式(《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2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文章摘要2:
【注解2】继承人要求通过本次诉讼取得公司的股权份额和要求收购股权的公司返还公司的股权份额既不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存在损害遗产效用的可能,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公司的股权份额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参考案例:(2020)川01民终226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的情形下,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但该遗产不适宜作实物分割的,对该必要份额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参考案例:(2021)苏0311民初396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定期存款”专款专用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益。
解读1:《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解读2: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民法典基继承编解释(一)》第43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特殊遗产分割原则】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定继承人少分遗产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经典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6民终1090号
【裁判摘要】(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关于涉案房产的分割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许×1、许××、许×2上诉主张,要求改判将案涉房产楼梯北面的房产归三上诉人所有。本院认为,首先,如将案涉房产楼梯北面的房产归三上诉人所有,则各方仍在同一栋楼内生活且共用楼梯,考虑到许××1与三上诉人之间的矛盾情况,双方在使用涉案房产过程中有可能再次产生冲突。其次,涉案房产为许××1与被继承人钱××(妻子)共建,从建成之日起居住至今,如今钱××去世,涉案房屋对于许××来说带着对妻子的思念之情。再次,三上诉人每人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仅为10%,且在别处均有居所,平时亦很少回涉案房屋居住。综合以上因素,一审判决涉案房产第一至三层(防区国用2001字第0××1号、桂房证字第防0××5号)归许××1所有,涉案房产的第四层归许××1使用,由许××1分别补偿房屋折价款给许×1、许××、许×2、许××2,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三上诉人要求改判将案涉房产楼梯北面的房产归其所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2260号
【摘要】继承人要求通过本次诉讼取得公司的股权份额和要求收购股权的公司返还公司的股权份额既不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存在损害遗产效用的可能,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公司的股权份额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规定,官某1要求通过本次诉讼取得量力物流公司的股权份额和要求上官投资公司返还量力物流公司的股权份额既不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存在损害遗产效用的可能。虽然官某1坚持不同意采取折价补偿方式,但一审法院认为,既要保护官某1的合法继承权,也应当保障量力物流公司和上官投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且官某2、官某3、王某、谢某也认可对官某1进行折价补偿。故本案官某1继承官××在量力物流公司的股权份额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经评估股权价值为288583700元,由官某1与官某2、官某3、王某四人各继承取得72145925元。未纳入评估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官某1可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另行主张。官某3于2011年9月30日将官××在量力物流公司的分红款21086492.30元赠与给官某2,该分红款应当属于官××的遗产,官某3处分上述分红款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应当属于无效,官某1要求分割分红款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金额不应当是官某1主张的21400000元,而是21086492.30元,上述款项应当由官某1与官某2、官某3、王某四人共同继承分割,每人各继承5271623.08元。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的情形下,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裁判要旨】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但该遗产不适宜作实物分割的,对该必要份额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关联索引】一审: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1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定期存款”专款专用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益
【裁判理由】
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家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这既是司法审判的要求,也是打开当事人心结的突破口,是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公约数”。在双方当事人都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提出既考虑当前又对未来有效安排的调解方案,可以采用“定期存款”等专款专用方式切实解决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所需,打消各自顾虑,解决矛盾纠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从“矛盾争议点、利益共同点、情感共鸣点”这三点寻找“最大公约数”的家事纠纷调解方法,有利于贯通法理情,在调解中释法说理,教育引导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达到司法审判的三个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