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吉01行终77号
更新时间:2026-06-18 浏览次数:6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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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公安交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条件|(1)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准予机动车驾驶员对一定准驾车型的车辆从事驾驶活动行为,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否定,该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2)既然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该行为时,不但要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准予机动车驾驶员对一定准驾车型的车辆从事驾驶活动行为,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否定,该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据此,对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被上诉人田占河作出的编号〔xxx〕第xxx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行为属行政处罚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指正。二、既然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该行为时,不但要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注销行政许可的相应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由此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注销机动车驾驶人相应准驾车型之前,还应当符合“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等条件,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田××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在一定周期内被计满12分,但根据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故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主要证据不足。关于上诉人市交警支队主张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应当包括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文章摘要2:
(续)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由公安部以公安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规章,故对于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提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包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