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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民再29号

更新时间:2026-06-21   浏览次数:2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火灾损失根据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的认定;(2)出租人将案涉仓库分隔出租,仓库起火后被认为“无有效防火分隔”,该责任在出租人——红太阳公司在本案火灾事故中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确定责任的主要依据。西安市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案7.14火灾所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4号仓库汉城医药公司承租的F库中北部,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药品自燃,不能排除F库内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和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由于起火部位4号库F库区是汉城医药公司租赁的自管库,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汉城医药公司自行负责自管库内的安全与管理责任。因此,对于火灾的发生,汉城医药公司因未尽到自管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火灾自F库区起火,蔓延至整个4号库,致过火面积达10000平方米,造成红太阳公司4号库全部毁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灾害成因认定“仓库无有效防火分隔,仓库管理使用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而4号库当时由红太阳公司分隔成五个区域,分别出租。《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仓库无有效防火分隔,仓库管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认定,按照通常理解应指包括4号仓库整体在分割使用管理方面存在不合理不规范之处。因此,对火灾蔓延扩大,红太阳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火灾事故认定书》还认定“火灾发现晚、报警晚”是灾害成因之一。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自管库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归汉城医药公司负责,整个库区的安全责任在红太阳公司,由其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因此,对于火灾发现晚、报警晚,汉城医药公司和红太阳公司均存在过错。据此,对于4号库的建筑受损,及建筑受损导致红太阳公司不能履行与承租户的租金损失,根据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的认定,汉城医药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红太阳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同时,鉴于红太阳公司出租的4号仓库未进行消防验收,综合认定双方具体责任比例为:汉城医药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红太阳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判关于红太阳公司损失的责任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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